《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以来,已有十多年时间。这部法律对于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有必要对《政府采购法》进行修订,以适应新形势新要求。
一、明确集中采购目录范围
现行《政府采购法》规定,集中采购目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从实际情况看,各地集中采购目录交叉较多,一些通用项目多头交叉采购,影响采购效率和效果。因此,有必要明确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具体来说,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明确集中采购目录中包括的具体项目和范围,并逐步扩大集中采购范围。
二、完善政府采购方式
现行《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和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从实际情况看,这些方式已经不能满足实际需求。因此,应当完善政府采购方式。具体来说,可以增加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等灵活多样的采购方式,以更好地适应实际需要同。时,对于不同规模的采购项目,可以采取不同的采购方式,以提高效率和质量。
三、加强政府采购监管
现行《政府采购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从实际情况看,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和措施,一些地方政府在政府采购中存在一些不规范行为。因此,应当加强政府采购监管。具体来说,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建立责任制。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制度,明确各相关人员的职责和义务,对于不履行职责的人员应当严肃处理。
2.加强信息公开。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公开政府采购相关信息,包括招标文件、中标结果、合同履行情况等,以便公众监督。
3.建立诚信体系。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对于不诚信的供应商、评审专家等应当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以维护政府采购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四、提高法律责任严厉性
现行《政府采购法》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较小,难以起到有效的震慑作用。因此,应当提高法律责任严厉性。具体来说,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增加处罚种类。对于违法行为,除了罚款以外,还可以采取其他处罚措施,如公开谴责、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等。
2.提高罚款额度。对于不同程度的违法行为,应当分别规定相应的罚款额度,以提高罚款的震慑作用。
3.建立黑名单制度。对于多次违法或情节严重的供应商、评审专家等,应当将其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以起到震慑作用。
总之,《政府采购法》是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重要法律文件通。过明确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完善政府采购方式、加强政府采购监管和提高法律责任严厉性等措施的实施,可以更好地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动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